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075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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