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梅艷梨
被告 許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梅艷梨
被告 許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