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沈銘震

被告 李岳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21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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