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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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侯萬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游國騰

阮氏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7,7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6,3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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