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675號聲請人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巫漢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提示日。
三、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