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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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保勝 、 黃保護 、 黃保昇 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
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119,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1,5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