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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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43號原告 陳玉君 被告 李重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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