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6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受理案件登記表未載明完整之本票明細資料,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所載「價值」一欄記載「231350」與「特徵」一欄記載「金額:貮拾叁萬壹仟貮佰伍拾元正」不符,請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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