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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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於民國96年4月間某日,」更正為「基於反覆乘他人急迫貸予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單一行為決意,於民國96年4月8日」、第五行記載「,而取得顯不相當之利息」更正為「,並於同年5月間某日復收取一期之本息計1萬元(其中5千元為利息),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第六行記載「於97年1月19時10分許」更正為「於97年1月22日19時10分許」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