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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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7號聲請人乙○○○
4巷5相對人甲○○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4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票據、借款、或其他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5年4月6日起至86年4月5日止共1年,無利息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按原款每百元日息八分、債務清償日期為86年4月5日,並經地政機關於85年4月1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85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約定86年4月5日清償,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按原款每百元日息八分計算。詎相對人於債務到期並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4月4日新院雲民誠96拍177字第0700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虎林││1187│田││1│20.97│全部││├─┼───┼────┼────┼────┼────────┼─┼──┼──┼───────┼───────┼───────┤│2│新竹市││虎林││1188│田││11│39.0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