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陳松羲 相對人 黃子銓 相對人 黃模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子銓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鄉○○段866、872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及同段29、30、31、32、33建號建物登記簿謄本全部。
(二)請補繳相對人黃子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模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