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王衍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森格 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被繼承人 陳王撰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陳王撰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補繳南投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全部)
(四)請補繳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陳明迄今尚有之債權金額。
(五)請具狀釋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清償日期於何時屆至。
(六)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必須是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