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太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太平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路肆拾叁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太平(下稱被告)因涉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請求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3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有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等犯行,並斟酌本案業於101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同年4月26日宣判,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保障社會安寧秩序、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課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刑事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即南投縣○里鎮○○路○○號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