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錦淑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游芬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高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 梁麗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 徐美足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麗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業經債務人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入庫,由本院併同與本院修股所檢送之100年度司執字第2056號強制執行案件不動產拍賣價金分配餘款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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