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抗告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年訴字第三六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年訴字第三六號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止,係在監接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處分,並無逃匿之情形,本院應不得沒入具保人甲○○於本院九十年偵聲字第二號所繳之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止,確係在監接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處分,有本院電話紀錄一紙可參,尚無逃匿之情形,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年訴字第三六號沒入具保人甲○○於本院九十年偵聲字第二號所繳之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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