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彥文 選任辯護人 楊傳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彥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彥文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為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2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3次,至105年11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經檢察官、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明偉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