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363號異議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36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5年8月31日105年度抗字第1363號裁定具狀表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1案3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前揭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查異議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5月23日104年度聲字第202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及19日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0頁)。異議人逾期未補繳抗告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2、13頁),是本院於105年8月31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20、21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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