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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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33號原告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瑛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壹萬壹仟零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