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33號反訴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馮浚銓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詠益富工程有限工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4,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