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吳添賜
號訴訟代理人 吳智慧 被告 林木坤
林建宏 林樹欉 林豐仁 林麗霞 林朝通 余玉枝 林文政 林文龍 李萬歷 李萬鐘 李萬金游 李阿罔 林麗玲 黃惠美 黃裕祥 黃惠真 黃裕成 黃裕興 吳阿圳 吳成都 吳朝江 吳榮松 吳松輝 吳順福 張文夫 張朝枝 張仁德 張仁忠林阿桃 張仁丕 張涼勤 張朝濱 林秋湄 張菊陳 張綉琴 李昌明 李張豪 李靜怡 李幼嵐 張素嬌 張德勝 張德隆 張順祈 張健宗 張健麟 張健發 張美雲盧玉蘭 張錫聰 張錫槐 張淑玲 張淑美 林芳濱 張明寶 張惠筑 張惠萍 張素綢 吳燈欣 李清堯 李健瑋 李美慧 李岡儜 李長寬 李長廣 李文仁 曹阿麵 林國雄 林月惠 王雪 李冠銘 李剛傑 李麗娟 林秋琴 林秀鳳 林秋娥 張德福 黃阿江 黃進益 黃進馨 黃進興 黃美色 林明傳燈訓 林乾池 林錫串 李美雲 林清寶 徐文珍 李伯夷 林平原 李聰輝 陳萬添 陳萬財 林鏡隆 李春長 林金土 高阿財 林阿進林昆喜林江土盧梅林老孟 林金成馮阿此 洪喜 李榮華 李金成 黃木桂 黃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72,876元(計算式:原告 陳報 被告占用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21㎡×土地公告現值7,500元/㎡+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584㎡×土地公告現值8,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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