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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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宇慈 即 陳珍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