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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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蘇文才
蘇文智 蘇錦淑 蘇錦芬 蘇錦玲 游雲妹 被告 陳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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