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89號聲請人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代理人 黃欣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橋正機電股│板信商業銀│103年7月23日│415,576元│PM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王英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