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上訴人 廖運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金盛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4,222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占用面積=51,100×112.02=5,724,2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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