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01號聲請人 尹遠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斐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聚鼎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3年3月31日│60,000元│EA0000000│││ 司林煥璋 │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