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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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1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威明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逾越第一個月以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計算,逾越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逾越第三
個月以上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為
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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