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521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兩造簽訂之協議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