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 林龍珠
黃震武 黃曉婷 馬靖雄 許陳美麗
許徨星 許徨舜
許全瑋
許嘉娥 許徨雄
楊馥安 楊婉琪 楊堯茜 楊峻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被告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複代理人 江怡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原告對被告 謝禮謙 、被告 謝品樂 、被告 陳珮雯 、被告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豐收汽車行、被告中華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訴訟,已達於可為判決之程度並為一部判決,至本件原告對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被告交通部之請求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雅婷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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