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陳一文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一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具保人即被告陳一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等情形;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兼具保人)2紙、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5月31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20023583號拘票回覆表暨檢附相關資料(含本院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30日基檢 嘉慎 112助414字第1129016356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含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581號偵查卷宗第179、181、183頁、本院卷第99-101、121、123-129、243-253、263-271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83-284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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