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 林龍珠
黃震武 黃曉婷 馬靖雄 許 陳美麗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0○00號0樓 許徨星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0○00號0樓 許徨舜 許全瑋
許嘉娥 許徨雄 楊馥安 楊婉琪 楊堯茜 楊峻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被告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亞暄 律師被告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帛華 訴訟代理人 蔡嘉欣 被告 謝禮謙
謝品樂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珮雯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於本院110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時,當庭以民事準備一狀更正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416至420頁),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90萬3,598元(計算式:1,500,000×6+2,094,574+4,428,891+1,577,709+2,576,446+1,795,973+1,817,500+1,596,000+2,016,505=26,903,5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8,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林舒涵附表聲明項次原告被告及給付方式請求金額(新臺幣)1許徨星、許徨舜、許全瑋、楊馥安、楊婉琪、楊堯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下稱臺中港務分公司)每人各1,500,000元(6人共9,000,000元)2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仁哲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交通部4 許陳美麗 臺中港務分公司2,094,574元5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6交通部7林龍珠臺中港務分公司4,428,891元8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9交通部10黃震武臺中港務分公司1,577,709元11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2交通部13黃曉婷臺中港務分公司2,576,446元14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5交通部16馬靖雄臺中港務分公司1,795,973元17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8交通部19許嘉娥臺中港務分公司1,817,500元20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1交通部22許徨雄臺中港務分公司1,596,000元23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4交通部25楊峻丞臺中港務分公司2,016,505元26龍馬成公司與陳珮雯、謝禮謙、謝品樂於繼承被繼承人謝仁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7交通部28上述第1項至第27項所為給付,若其中有一被告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被告於其已履行範圍內,免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