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冠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其中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三、四關於告訴人 黃欣瑜 部分及附表編號七關於告訴人 黃靖妍 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韓冠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案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3、4關於告訴人黃欣瑜部分及附表編號7關於告訴人黃靖妍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故原裁定其中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3、4關於告訴人黃欣瑜部分及附表編號7關於告訴人黃靖妍部分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