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293號
原 告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務必需提出①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2份(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供送達被告及其法代用)、②新北
市○○區○○○路○○○巷○號1樓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
本全部、③被告玉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④若起訴狀所附住戶規約非最新規約,需提出最
新規約影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藍 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