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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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呂宛霙
被 告 育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