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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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2號、98年度執丙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8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2月2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9月9日│97年7月25日│97年7月25日│97年9月21日│││97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97號│毒偵字第1872號│毒偵字第1872號│偵字第465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91│97年度訴字第1322│97年度訴字第1322│97年度易字第770││││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97年12月30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91│97年度訴字第1322│97年度訴字第1322│97年度易字第770││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8年2月2日│├──┴────┼────────┼────────┼────────┼────────┤││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附註│字第204號(編號│字第329號(編號│字第329號(編號│字第712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1至6數罪併罰)│1至6數罪併罰)│1至6數罪併罰)│└───────┴────────┴────────┴────────┴────────┘┌───────┬────────┬────────┬────────┬────────┐│編號│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7月(2│││││次)│次)│││├───────┼────────┼────────┼────────┼────────┤│犯罪日期│97年9月4日│97年10月23日│││││97年11月2日│97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字第4657號│偵字第2985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770│97年度訴字第1928││││││號│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1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770│97年度訴字第1928││││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附註│字第712號(編號│字第733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1至6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