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晴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婚姻、妨害自由、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婚姻│妨害自由│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判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4、5月間不詳時│104年1月11日│104年1月6日│││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326號│第9326號│第93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4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4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47││實││││號││審├──────┼──────────┼──────────┼──────────┤││判決日期│105.06.27│105.06.27│106.01.0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4號│105年度侵訴字第64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4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2.21│105.12.21│106.02.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4098號(編號1、2應│第4098號(編號1、2應│第4099號│││執行有期徒刑7月)│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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