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浩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智華 間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上訴人雖誤為「抗告」,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
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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