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浩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智華 間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上訴人雖誤為「抗告」,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
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