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蕭秀鳳

被告 黃志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煜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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