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告 郭軒維
被告 鄭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 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房地價值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