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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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沐璇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1至43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