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四0號
再審原告乙○○原名高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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