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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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古連佳
代 理 人 洪國欽 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許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本院106年度潮補字第471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6年度潮補字第471號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
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