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語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松龍 間因106年度苗簡字第23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