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碩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01│碩昌科技有│台灣銀行南崁│106年7月13日│150,000元│AK0000000│││限公司│分行││││││邱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