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8號再審原告 黃淑琴 (被上訴人 黃松龍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再審原告
黃陳勉治 (被上訴人黃松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聰 (被上訴人黃松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英 (被上訴人黃松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翔煜 (被上訴人黃松龍次子 黃志鋒 之繼承人) 黃紀潔 (被上訴人黃松龍次子黃志鋒之繼承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語慧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64號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3,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