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 莊韻霓 即通豪實業社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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