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系爭DA─六六五一號自小客車之牌照登記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