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八一五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就公然侮辱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陳述 略稱:緣被告公然侮辱原告犯嫌,業經本院審理在案,請查其情,爰對被告公然侮辱部分之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害。
乙、被告方面: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毀損等刑事案件,其中就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蔡建興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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