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92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羅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意家電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之事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得意家電之實際登記名稱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 陳明訴 之聲明「於期限內回收商品並全額退款」之具體內容及金額。

三、提出本件洗碗機之買賣契約書(或訂購單)。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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