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46號
原 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和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