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96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林致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7月6日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000000000電信
帳號,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被告應
按月繳納電信費用。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積欠電信費用及提
前終止契約之補償款共新臺幣(下同)103,979元未清償,
而訴外人遠傳公司已於108年12月27日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
讓與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被告即應對原告負清償之責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電信門號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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